用新技术加速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3)

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1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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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数据技术还有助于破解公民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守法难题,构建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厚植全民守法的社会土壤。大数据技术使建立个人和组织的

大数据技术还有助于破解公民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守法难题,构建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厚植全民守法的社会土壤。大数据技术使建立个人和组织的社会信用体系平台成为可能。随着各领域不断充实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全面、客观记录个人社会信用活动,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公民的违法信息将被载入失信惩戒系统。通过信用系统的数据分析,完善守法诚信的奖励机制和失信违法的惩戒机制。

当然,仍需要理性看待现阶段新技术对法治的赋能效应。虽然新技术能为治理现代化和治理法治化赋能,但其应用尚未构成对人类治理模式的根本颠覆,过分依赖和夸大新技术的治理效能容易陷入错误的认知。比如立法受多重社会因素的影响,一部法律的立法效果也与具体时空条件密切相关,人类现有的立法经验还不足以提炼出科学准确的立法规律,这导致基于事先算法设定的人工智能在立法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受到限制。同时,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作用还限于对数据的初步分析,仍处于信息支持的辅助地位。司法活动的本质在于司法官作出的价值判断,人工智能在总结的算法基础上作出价值判断的能力仍然值得怀疑。司法活动的亲历性和对抗性也是人工智能所无法完全取代的。人工智能中存在的算法歧视会带来负面影响,其伦理难题和可靠性仍需要受到进一步检视。随着智能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还有更多的问题将进一步展现。大数据技术对海量政务数据的精确挖掘和分析能力还需提升,突破数据壁垒也绝非仅靠技术就能得以实现,仍需要行政体制变革和相关配套制度支持。

我国在转型过程中期望利用新技术加快当前新技术的运用是有限度的,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法治化决策和治理中仍然处于辅助地位,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新技术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和问题尚未得以充分显露。在国家治理中利用新技术的目的在于增加人类福祉。各个治理主体对新生事物风险的沟通正是新兴技术得以造福人类的前提。在较长的时间内,对新技术参与法治化治理应持包容审慎开放的态度,逐步探索和提高治理效能。基于此,在当前具体的场景中,新技术能节约治理成本,增强治理效能,但不能形成对技术的路径依赖,最终决策仍然必须由人作出。

文章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网址: http://www.zgxjsxcp.cn/qikandaodu/2021/0512/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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